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測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24條
2.《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汙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7.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汙費征收和使用等信息。根據法律。
10::環境經濟政策是指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運用價格、稅收、金融、信貸、收費、保險等經濟手段,調整或影響市場主體行為,實現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政策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