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騷擾的標準是什麽?
1,性騷擾標準如下:
(1)口頭方式:用以下語言挑逗對方,講自己的個人性經歷、色情段子或色情文學內容;
(2)動作方式:故意觸摸、撞擊、親吻對方面部、乳房、腿部、臀部等性敏感部位;
(3)設置環境:在工作場所周圍布置淫穢圖片和廣告,使對方尷尬。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暴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精神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二條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肖像權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條
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禁止用侮辱或者誹謗的方法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禁止通過大眾傳媒或其他方式貶低和損害婦女的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互聯網等形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女性肖像。
第二,性騷擾可以立案嗎?
性騷擾可以立案。
性騷擾證據較多,經查證屬實的,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