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四條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相鄰關系的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物業的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的所有權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相鄰所有人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壹條房地產權利人不得挖坑取土、修建建築物、鋪設管線、安裝設備,危及相鄰房地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物業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道等原因使用相鄰物業的。應當盡力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
因此,乙方不得阻礙甲方通過自己家門前的道路運送材料。如果甲方給乙方造成損害,乙方可以要求賠償,但必須承擔舉證責任。
但從本案來看,乙方純屬無理取鬧。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解決關聯關系的途徑可以是雙方協商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訴訟。
能調解的話調解是最好的,但是調解沒有法律效力,所以沒有約束力。如果不可行,只能通過訴訟來解決,雖然需要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達到穩定。
還要提醒甲方,訴訟費用壹般由敗訴方承擔。調解結案的,可以協商分攤,不多的話100-500元。這種案子不需要律師,妳自己就可以了。
希望對妳有用。我認為妳很有可能打贏這場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