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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驗收規定

法律解析:驗收期是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除水和大氣汙染防治設施需取得排汙許可證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周期壹般不超過3個月;如需調試或整改此類環保設施,驗收期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竣工或者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調試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項目可以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並可以依法分期驗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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