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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租賃維修責任的法律規定

房屋修繕責任是指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自然或人為損壞,由哪壹方承擔維修責任的問題。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租賃房屋自然損壞或者合同約定應當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繕。房屋未及時修繕,造成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因此,出租人有義務及時、認真地對房屋及其設備進行檢查和維修,確保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但“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理或者賠償。”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七百壹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三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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