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二。基本人權原則
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從而確立了人權的基本原則。
第三,法治原則
1999憲法修正案規定“中國人民*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也成為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之壹。
第四,民主集中制原則
我國憲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憲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制定憲法所依據的基本理論和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時所遵循的根本標準。它貫穿於憲法的全部內容,體現了憲法的基本精神,凸顯了憲法的本質屬性。
(1)人民主權原則。人民主權原則的核心是指國家主權的最高權力來自人民並始終屬於人民,人民有權參與管理國家事務。
(2)人權原則。所謂人權,就是壹個自然人應該享有的權利。我國憲法條文中沒有直接使用人權壹詞,而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表述。
(3)法治原則。法治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律是國家和公民的最高活動準則,任何國家機關、政黨和團體、公民包括國家領導人都必須遵守法律,並在法律範圍內活動;國家的任何權力都必須有法律依據,對公民權利的任何限制也必須來自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