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各縣、各行業依法管理。
(三)負責全市律師、公證員、新任法官、檢察官的資格審查。組織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律復習和全市法學理論研究。開展全市基層司法行政幹部培訓,在行政中教授各種書法教育課。指導和管理全市社會服務司法鑒定工作。
(四)負責全市公證、律師、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設立的審核或審批及年檢、註銷;負責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資格審查和執業登記;負責對上述法律服務人員的業務、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審批涉外和涉港澳臺公證事項。
(五)指導全市人民調解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復議和許可工作。
(六)協調指導各縣、區、各部門做好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幫教、過渡安置和社區矯正工作。負責全市“148”法律服務熱線(信息系統)的服務、協調和指導。
(七)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司法裝備建設。
(八)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縣、區司法局領導幹部管理工作。
(九)指導蕪湖市律師協會的工作。
(十)管理全市法律援助機構,指導和協調法律援助的具體實施,監督法律援助經費的使用。
(十壹)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廳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