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包括:
1,轄區內個體私營經濟登記管理;
2、消費品綜合市場的管理、日常監督管理和年檢工作;
3、查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非法經營行為;
4.受理消費者投訴等。
5、負責授權或委托的行政審批權限和日常監管工作;
6.承擔上級賦予的質量技術監督和食品藥品監督行政許可職責。
市場監管局印章標準: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需要對物品進行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包括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檢驗、檢測、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驗、檢測、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