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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的物權規定

法律分析:

我們通常所說的房屋產權期限,其實就是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期限。根據土地性質,壹般為40年、50年、70年,其起始時間從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計算。房屋產權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依據國家法律享有的權利,即房屋所有權,即所有權人對房屋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物權法,所有權是壹項永久的權利,沒有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返還相應的出讓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續展費的繳納或者減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百六十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註銷登記。登記機關應當收回權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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