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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有哪些法律特權制度?

中國古代法律從維護等級制度出發,賦予貴族官僚各種特權。西周的法律規定“凡令夫娶妻者,不屈獄訟”;漢代有“先請”制度,貴族官僚犯罪審判要先請皇帝。《魏法》根據的“八觀”規定了“八議”。從隋朝到唐朝,封建特權法因其繼承而不斷發展,唐律中規定的“議”、“邀”、“減”、“贖”、“官職”等法律制度就是集中體現。唐以後,在宋元明法典中被確認為重要內容。

古代特權法

在中國封建社會,官員和貴族除了政治經濟特權外,還可以享有許多法律特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八議、請、減、贖、公務等等。

八條意見是指八種人犯罪後,不直接由司法機關審判,而是由大臣討論,交由皇帝決定如何處罰。壹般情況下可以獲得減免優惠。請是低於八種意見的特權。按照唐朝的法律,有三種人可以享受這種特權,壹是皇太子的妻子和祖父的第壹線親屬,二是享有八意見特權者的父系親屬和孫輩,三是五品以上的官員和貴族。

邀請的範圍適用於兩種人,壹種是六品七品的官員,壹種是有“邀請”特權的人的直系親屬、兄弟姐妹、妻子。贖買適用於三種人,壹是擁有上述三種特權的人,二是八品、九品的官員,三是劉頻、七品官員的直系親屬和妻子。此外,五品以上官員的妃子也享有這壹特權。用不同數量的銅來贖回。

官方也叫當。意思是官員犯罪可以用官財補償,主要是作為行為和流浪。壹般情況下,五個及以上產品可視為兩年,九個及以上產品可視為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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