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職在職教師屬於公務員管理的編制人員,不允許經商。公務員要自覺接受監督,按規定請示報告工作和個人有關事項。教師,壹個靠教育謀生的職業。這個職業是人類社會最古老的職業之壹。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根據學校設施和個人職稱,在規定的時間節點內安排學生入座、發放學習資料、備課、批改作業、指導和幫助學生學習、組織講座和練習、組織考試。人民教師是公務員的壹種,公務員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按照規定報告工作和個人有關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七條機關應當對思想政治工作、履行職責、作風建設、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監督。對公務員進行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監督制度。如果在對公務員的監督中發現問題,要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訓誡,調整組織,處分。公務員涉嫌違法犯罪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移送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八條公務員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按照報告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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