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受害者的反復人身攻擊。拳打腳踢、掌摑、推搡絆倒、揪頭發;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擊受害者。
幹涉被害人的個人財產、課本、衣物等。,損害他們,或者通過他們嘲笑受害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向人民法院講述所實施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耐心教育和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