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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中國反壟斷法規制的行政壟斷的表現形式。

答:行政壟斷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經濟部門或其他政府職能部門或具有壹定政府管理職能的行政公司憑借行政權力排除、限制或妨礙市場競爭的行為。行政壟斷是我國反壟斷法禁止的行為。《反壟斷法》從總體上明確了反行政壟斷的原則,同時規定行政壟斷行為由上級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行政壟斷是由政府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形成的具有行政屬性的壟斷行為。行政權力的職能包括政府行政機關直接參與市場競爭、幹預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和強制共享市場資源。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我國目前的行政壟斷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二)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下列妨礙地區之間商品自由流通的行為:1)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執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制定歧視性價格的;(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當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和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3)采取專門針對外國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國商品進入當地市場;(四)設立檢查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外國貨物進入或者當地貨物運出;5)其他妨礙區內商品自由流通的行為。

(三)通過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與本地招標活動。

(4)采取與當地經營者不平等的待遇,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在當地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

(五)強迫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

(六)制定排除、限制競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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