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壹個國家的民法規定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根據法律規定產生的選擇之債,通常由法律規定的選擇權歸屬產生,由當事人約定。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選擇權的歸屬,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權衡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利益,保證債務的順利履行,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認股權人在行使期權時,確認了壹種有壹方意思表示的給付,使債務成為單純的債務,改變了法律關系,因此期權就是形成權。當期權屬於雙方時,它是非排他性的,可以繼承,也可以基於債權轉讓或債務承諾轉讓給其他接受者。第三人享有選擇權時,原則上應由第三人行使,不能轉讓給他人。選擇權依附於債權,壹般不應與債權分開讓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16條?當事人行使選擇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標的確定。標的物確定後不得變更,但經對方同意的除外。
可選擇的標的物不能履行的,享有選擇權的壹方不得選擇不能履行的標的物,除非該履行是由對方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