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八條登記以不動產為基本單位。房地產單位有壹個唯壹的代碼。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統壹的不動產登記簿。房地產登記簿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1.房地產的位置、界址、空間界線、面積、用途等自然條件;
2.房地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和權利變動的權屬狀況;
3.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和提示的事項;
4.其他相關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 *因買賣、抵押申請不動產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同時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權利人的名稱或者自然條件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報名申請;
2、申請人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委托書;
3.房地產權屬來源的相關證明材料、登記原因的證明文件和房地產權屬證書;
4、房產界線、空間界線、面積等材料;
5.對他人利益的說明;
6.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包括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