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接到傷害案件報警後,報警部門應當根據案情組織警力,立即趕赴現場。對於正在發生的傷害案件,提前到達現場的民警要做好以下處置工作。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對作為證據的人身傷害程度及痕跡、物證、致傷工具等進行檢驗鑒定。同時,應當在24小時內出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以便根據鑒定結果確定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具備即時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應當自委托之日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三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傷情復雜,不具備即時傷情鑒定條件的,應當自委托之日起七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出具鑒定文書;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壹時難以鑒定的,應當在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出具鑒定文書。對於警察處理民事糾紛的具體情形,要嚴格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八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可以依法強行帶走、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條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