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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接受

法律分析:證據可采性是指法院在已經提供的壹系列證據中,認定並采納具有證明力和可信度的證據。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法庭判決的依據。任何證據只有經過質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這不僅是因為沒有經過質證的證據,更是因為沒有經過檢驗,其證明力和公信力非常值得懷疑,也因為只有這樣,當事人的舉證和質證權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應當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第六十壹條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和辯護人當庭質證、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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