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民事調解書,行政賠償判決和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支付令,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二、依法由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裁決;
三。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
4.公證處授予的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追償債務的債權文書和物品;
五、人民法院裁定效力的外國法院和臺灣省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六、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執行由執行機關執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執行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