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父母* * *與財產,父母* * *同意作出意思表示。
自寫遺囑是遺囑的壹種特殊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書寫,簽名並標明年、月、日。”根據這壹規定,寫遺囑的要求是:
(1)遺囑內容必須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
(2)立遺囑人必須親自用鋼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壹不可。
自寫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如果符合這些條件,內容合法有效,那麽遺囑就具有法律約束力。
註意,自寫遺囑必須是自願寫的。如果有相反的證據證明遺囑不是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或者有幾份遺囑的,公證的遺囑最有效;如果有幾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有最後日期的那份最有效。
應該是立遺囑人自己寫的,最好有他的筆跡作為證據。
而且需要註意的是,他生前立下的遺囑中的財產已經註明了哪些份額屬於哪些子女,這些約定只有在他父母去世後才能生效,也就是父母生前立了遺囑,但他們也有權處理遺囑中涉及的財產,這被視為遺囑的變更或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