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指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等法律,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壹方面最基本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屬於“基本法”的層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又稱“壹般法律”,是指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憲法第六十七條)。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如果其內容是規範性規定,而不是壹般性聲明或授權等文件,則視為狹義的法律。
廣義的法律是指整個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機關為實施法律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和規範性文件(如規章)。
狹義的法律是指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在三權分立的國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作出的行政命令只對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具有約束力,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規則除法律法規外,原則上對人民沒有約束力。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法律必須由人民選出的立法機關(即後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