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計任務書;
2.合同(或協議);
3、設計報告;
4、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5、工程施工往來文件(工程開工申請表、設備選型申請表、進場施工機械設備報驗單、工程施工進度計劃、工程聯系單、設計變更申請表、工程簽證單等工程中的重要資料);
6、設備和材料驗收文件(設備和材料檢驗單、合格證、行業準入證、檢驗報告、說明書、保修卡等。);
7.系統圖、原理圖和竣工圖;
8、主要設備清單、施工機械設備清單;
9、系統調試報告;
10,竣工報告;
11,初驗報告(含隱蔽工程附工程驗收單);
12,工程決算報告;
13,系統說明(含操作說明);
14,系統維護保障措施;
15,系統測試報告。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項目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完成建設項目設計和合同的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文件;
(五)建設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