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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領結婚證在法律上有效嗎?

法律分析:沒領結婚證不是合法的婚姻關系,是未婚同居關系,不是夫妻關系。自1994《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生效後,我國在婚姻制度上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關系,我國現行的婚姻登記制度重在保護合法登記的婚姻。而且,人民法院也不會受理壹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訴訟。妳可能會陷入嫁不出去,離不開的尷尬境地。

隨著社會觀念的改變,越來越多的人以夫妻名義同居,但由於主觀或客觀原因沒有登記結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生效後,我國在婚姻制度上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關系,我國現行的婚姻登記制度重在保護合法登記的婚姻。所以沒有結婚證的“結婚”會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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