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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收養協議是否有效。

法律主觀性:

收養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①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年滿35周歲。(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子女的疾病。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孩子。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兒童或者棄嬰、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收養壹個的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40周歲以上。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條第三款、第九條的限制,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華僑可以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條第三款、第六條的限制,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收養壹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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