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之間是否有書面合夥協議。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否對合夥企業進行了登記。3.有口頭協議嗎?沒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但有其他合夥條件,且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約定的。在我國民事法律制度中,個人合夥既不同於自然人,也不同於法人,有其獨特的特征。法官在判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否為合夥關系時,應從合夥關系的特殊性入手,即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合夥協議,是否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成員,是否具有相同的投資、管理和勞動利益。具體來說,合夥協議是合夥企業成立和存續的必要條件。壹般來說,合夥協議應當反映合夥企業的實質性內容,明確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合夥企業的管理方式。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68條* * *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數額、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第九百六十九條合夥人的出資、依法從合夥企業事務中取得的收入和其他財產,屬於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