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方因重病或生理原因拒絕與男方發生性關系,女方應及時與男方溝通。
如果男方因為這件事起訴離婚,法院會調解,第壹次可能會判決不離婚。如果丈夫起訴,堅持半年後與重病妻子離婚,法院也會判決夫妻離婚,但判決會在財產等方面留給妻子更多。如果女方不願意與男方長期同房,不是因為病情嚴重或者生理原因,導致夫妻吵架,言語冷淡,夫妻感情淡漠,甚至家庭暴力,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可以起訴離婚。最後,法院在核對證據後,會確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