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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的依據是已經宣判罰金還是意味著罰金會從輕判處?而且如果真的交了罰款,法院應該有發票或者收據吧

繳納罰金的依據是判決下達。交罰款不會是輕判,法院會給專門的賬單。如果不是從法院領取的,可以配合法官取回。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庭繳納罰款的,應當按照法院規定辦理,直接到法院財務部門或者到法院指定銀行的罰款賬戶或者直接到地方政府非稅收入賬戶,當場在繳款窗口開具收據。

法律分析

罰金刑是刑法規定的附加刑之壹,屬於財產刑,可以與各種主刑壹起使用,也可以單獨使用。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應當同時規定繳納期限,並明確是壹次繳納還是分期繳納,以便於執行。壹般來說,罰款數額較小,或者罰款數額較大,但繳納並不困難的,可以限期繳納;罰金數額較大,根據犯罪分子的實際情況,確實無法壹次性繳納的,可以在限定時間內分期繳納。至於繳納的期限和年限,可以根據罪犯的經濟狀況和繳納的可能性來確定。被處以的罰款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繳納或者未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繳納。強制繳納的方式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賣犯罪分子的財產、凍結存款、扣押、收繳工資或者其他收入、強制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等措施。當然,強制繳納主要用於實際有支付能力而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而且,強制繳納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在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時,應當隨時追繳,上繳國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條* *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專用票據;不開具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專用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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