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罰金刑是刑法規定的附加刑之壹,屬於財產刑,可以與各種主刑壹起使用,也可以單獨使用。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應當同時規定繳納期限,並明確是壹次繳納還是分期繳納,以便於執行。壹般來說,罰款數額較小,或者罰款數額較大,但繳納並不困難的,可以限期繳納;罰金數額較大,根據犯罪分子的實際情況,確實無法壹次性繳納的,可以在限定時間內分期繳納。至於繳納的期限和年限,可以根據罪犯的經濟狀況和繳納的可能性來確定。被處以的罰款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繳納或者未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繳納。強制繳納的方式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賣犯罪分子的財產、凍結存款、扣押、收繳工資或者其他收入、強制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等措施。當然,強制繳納主要用於實際有支付能力而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而且,強制繳納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在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時,應當隨時追繳,上繳國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條* *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專用票據;不開具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專用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