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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和完善刑法的主要途徑

修改和完善刑法的途徑主要有:刑法修改是立法機關根據社會需要和犯罪發展趨勢,對不合理的刑法規範和規定作出相應修改的立法活動。從刑法修改的範圍來看,有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兩種形式;從修改的載體形式看,有刑法典修改、單行刑法修改和附屬刑法修改。從修改涉及的內容來看,有修改、修訂、補充修訂幾種形式。刑法的修改必須針對不同的對象和內容采取不同的形式。刑法修正案不應是修改刑法的唯壹方式,尤其是對行政犯,而應采取立法和修改附屬刑法的形式。

法律依據:《憲法》第58條

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制定和修改基本的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於今年6月5日+10月6日+01日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送交NPC代表閱讀討論。代表們普遍同意修正案草案,並提出了壹些修改意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代表們在討論中提出的意見,對修正案草案作了進壹步修改完善,現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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