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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關系主體

法律解析:公安機關是刑事案件的偵查機關,刑事訴訟主體是指與刑事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參與人,因此公安機關是刑事訴訟的主體之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主要發揮偵查作用,因此是刑事訴訟的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時,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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