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企業名稱的要求如下:1。企業通常只能使用壹個名稱。並且不得與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同行業註冊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如有特殊需要,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批準,企業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從屬名稱。2.企業名稱通常應包括以下部分:名稱(或商號)、行業或業務特征、組織形式。除歷史悠久、馳名商標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法律允許的企業外,其他企業的名稱應當冠以當地行政區劃名稱。三、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使用外文名稱的,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壹致,並報登記機關登記。4.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和與其實際情況不符的名稱。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外國(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軍事編號、漢語拼音字母(外文使用的除外)、數字、法律行政名稱。五、企業名稱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經登記後,它將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企業名稱發生爭議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申請優先的原則處理。六、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企業的壹部分轉讓。企業名稱轉讓後,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轉讓的企業名稱。企業可以要求侵權人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對他人侵犯其名稱專用權的行為進行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述內容均適用於合夥企業,此外,合夥企業不得在其名稱中標明“有限”和“有限責任”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