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61條。
二、實施期限:
1.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了結。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辦結;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辦結。
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應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
延長執行期限的申請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三、法院執行不作為的救濟途徑:
1.基層法院不作為的,可以申請晉升;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2012修訂)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