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第五項所說的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同時規定,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因違法經營,在壹定期限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滿者可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根據《條例》的解釋,只有對供應商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許可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才屬於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重大違法記錄”。關於罰款數額,參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並根據各地各部門的聽證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以下材料:
(壹)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二)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款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
(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采購項目有特殊要求的,供應商還應當提供符合特殊要求的證明材料或者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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