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賣營銷”多來自媒體或直播間,主要是為了吸引眼球和流量,但其本質是虛假宣傳,容易造成客戶或消費者的誤解。這種營銷方式雖然能在短時間內增加流量或銷量,但長期來看不僅砸了招牌,毀了商譽,而且對已經“賣不好”的農產品傷害很大。
農產品抗風險能力相對較弱,受市場影響較大,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賣不好”造成的滯銷假象,不僅影響當地農產品的聲譽,還可能壓低農產品價格,降低農民的預期收益,在壹定程度上擾亂農產品市場交易秩序。無論是無中生有,還是誇大事實,“賣慘營銷”的伎倆害人害己,欺騙消費者感情,透支公眾信任。
壹些商家以“賣慘營銷”作為促銷手段,隨時發布農產品“滯銷”的虛假信息,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這些做法違背了市場的誠信原則,違反了法律。我國廣告法明確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對於各種“賣不好”的行為,要加強治理,規範商家的促銷行為,凈化市場環境。壹方面,多措並舉推進農產品信息公開透明,解決產銷信息不對稱問題,讓助農信息真正惠及農民;另壹方面,要加強監管執法,依法規範涉事經營者和平臺。根據實際情況,對涉嫌欺詐和造謠的要依法查處,切實提高違法成本。
商家和平臺企業都無法置身事外。要加強內容管理,依法經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依法與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