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7年6月27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
具體修改如下:
第二十五條增加壹款,作為第四款:“人民檢察院發現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侵害國家或者社會利益的,應當向該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程序法是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和資產階級國家建立的產物。現代國家的行政法不同於刑法和民法。在大多數國家的許多行政法律文件中,既規定了實體法規範,也規定了相應的程序法規範。在刑法和民法領域,實體法和程序法已經基本分離,形成了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等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
我國行政訴訟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集中規定的,散見於其他許多法律法規中的壹些行政訴訟法律規範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壹部重要的基本法。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