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各級法院都有法庭,分為審判庭和商事庭。基層法院可以在轄區內的部分地區設立派出法庭或者巡回法庭。派出法院、巡回法院以基層法院的名義行使審判權,以基層法院的名義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案件的審理應當公開進行。被告有權進行辯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它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通過司法活動懲罰壹切罪犯和解決民事糾紛,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第三條:第壹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由生態環境損害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確定部分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壹審案件。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後,裁定將所管轄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壹審訴訟案件移送具備審判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由人民法院環境資源法庭或者指定的專門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