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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什麽樣的犯罪事實才能構成“涉黑”罪?

1.稱霸壹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人民,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組織。

2.通過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獲取高額利潤,通過各種渠道積累巨額財富。比如開賭場,暴力壟斷生意,收保護費。

3.必須有多個或多個犯罪行為。稱霸壹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常見的涉黑案件中,罪名不止六七項,常見的壹般包括以下罪名: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搶劫、敲詐勒索、參加黑社會、領導黑社會、非法經營等。。

擴展數據:

11年5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九十四條的修改,應具備以下特點:

(壹)形成相對穩定、人數眾多、組織者和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犯罪組織;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有壹定的經濟實力支撐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多次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淩弱小,傷害群眾的;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壹方,在壹定地區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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