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責:司法局是司法行政機關,主要職責是研究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編制司法行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司法局還負責指導和監督律師、公證、管理法律援助、指導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社區矯正、組織法制宣傳教育等工作。法院是審判機關,主要職責是依法審判刑事、民事、行政和海事案件,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解決民事和行政糾紛,懲罰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2.法律地位:司法局作為行政機關,是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受同級人民政府領導。法院是審判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不受人民政府領導。
3.權力的行使。司法局在職責範圍內行使管理、指導和監督權,但不能向法院發布行政命令。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其司法活動具有法律效力,不受其他行政機關或個人的幹涉。
4.工作內容:司法局的工作內容更側重於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務,如律師管理、法律援助、社區矯正等。法院的工作主要是審理案件,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審理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