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制式槍支彈藥,無論能否完成擊發動作,都應當認定為槍支彈藥;
2.凡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制、改裝的槍支),均應認定為槍支。能裝制式彈藥,但因個別零件缺失或銹蝕而不能發射,加上相關零件或除銹後能發射的非制式槍支,均認定為槍支;
3.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根據《槍支損傷司法科學鑒定標準》(GA/T 718-2007),當彈丸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應當認定為槍支;
4.標準槍支彈藥專用的零件(備件),能夠由制造廠提供相關零件圖紙(復印件)和零件編號的,視為槍支彈藥的零件(備件);
5.與制式槍支彈藥專用零件(部件)具有相同功能的非制式槍支彈藥零件(部件),應當認定為槍支彈藥零件(部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配備或者配置槍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愛護槍支,確保槍支安全。
配備或者配備槍支的單位,必須明確槍支管理責任,指定專人負責,有堅實的專用保管設施,槍支彈藥分開存放。對交由個人使用的槍支,必須建立嚴格的槍支登記、交接、檢查、維護等管理制度,使用後要及時收回。
配置供個人使用的槍支,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盜、被搶、丟失或者發生其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