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確認使用微信的雙方身份。
由於微信不是實名登記制,如果不能證明微信的使用者是本案的當事人,微信的證據就不能與本案發生法律上的關聯。目前確認微信用戶身份的方式主要有四種:對方承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的識別;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送方認證材料或所有者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件提供商騰訊,協助調查。
前兩種方法明顯是偶然的,不能作為正常的確認方法。後兩種方式涉及到軟件供應商的第三方技術協助,但還沒有形成良性的操作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妳想象的那樣自己提交壹個微信記錄。
第二,微信證據的完整性
這個條件關系到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因為微信證據是活生生的碎片化記錄。如果不完整,可能會斷章取義,不能反映當事人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由於缺乏明確的認證規則和專門的電子證據認證機構,部分公證認證存在瑕疵,導致法院對電子證據的認證難度加大。因此,建立專門的電子數據證據鑒定機構,明確其認證規則,是微信證據發展的必然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