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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案件,求助

民事法律行為案件?如下所示:

原告:某機械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b公司。

1992年8月24日,B公司采購員張、技術員王到某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購買滾齒機。經過實地試運行,兩人對機器的顏色、質量和性能表示滿意。協商中,賣家以30600元的單價出售。張某和王某無法決定,於是雙方達成如下口頭協議:機械公司暫不處理這臺滾齒機,等張某和王某向B公司匯報後,如同意購買,則全額匯款;否則視為不買,機械公司可以另行處理。同年6月365438+10月31日,B公司匯款40000元給機械公司,註明是滾齒機、圓車床、臺鉆的貨款。貨款匯出後不久,B公司重新考慮,決定不買該機,於是於同年6月6日165438派買方趙到機械公司退貨。

趙來到機械公司後,沒有與公司總經理見面,而是委托壹名年輕工人將退貨要求告訴了機械公司總經理。20天過去了,還是沒有回音。B公司再次派人到機械公司討要退款退貨,卻被機械公司當面拒絕。為此,兩家公司發生爭執。B公司提出匯款是訂單款,滾齒機還沒發貨,銷售還沒完成。同時購買了滾齒機用於生產減速器。但由於機械公司生產計劃變更,不再需要該設備,應退款退回。B公司堅持要求機械公司退款退貨。機械公司明確告訴B公司,滾齒機買賣合同已經成立。雙方8月24日的口頭約定是合同成立的基礎,6月365438+10月31日的匯款是雙方約定的合同成立的條件。因此,B公司要求退款退貨屬於單方面撕毀協議的行為。為明確雙方法律行為的效力,解決糾紛,機械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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