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1、強制措施期限(1)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12小時;(2)滯留時間壹般不超過14天,特殊情況下最長為37天;(3)取保候審時間不超過12個月;(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2.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1)不得超過2個月;(二)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3)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的,可以延長2個月;(四)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偵查不能終結的,可以再延長兩個月;(五)發現其他重要犯罪的,期限重新計算。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的規定,對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二項規定延期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安機關偵查。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中,可以對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行為立案偵查。,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司法公正。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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