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野路子”的本質是公共權力的部門化、私有化和獨斷化。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和利益驅動,壹些靠納稅人的錢養活自己的“公仆”本應免費為納稅人服務,卻把人民和法律賦予的職權當作謀取部門或個人利益的工具和刁難百姓的籌碼。他們對法律服務不熟悉,法律法規成了他們手中的玩物。如果他們願意執行,他們就不會執行。如果他們已經被勒令廢除,他們仍然可以執行,也可以隨意曲解和更改,只要對我有利。國家的法律和上級的決定有哪些?反正我說了算,壹切都要聽我的!於是,吃卡要、舉報等腐敗現象蔓延,老百姓不得不忍痛走“夜路”。法律總是需要合適的人來正確實施和應用。如果執法者不具備相應的專業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質,其有效執行是不可想象的。法律的作用是為執法者行使權力提供法律依據,同時約束其濫用權力或不履行職責,監督其公務行為。因此,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證政令暢通,必須對那些有法不依、壹意孤行的部門和個人加強管理和監督。這樣,普通人的“夜路”有望走到盡頭。
3、現在我們提倡法治,壹切都要規範和依法辦事,“野路子”只能使這個社會遠離法治和秩序混亂,嚴重損害政府形象,必須責令“停止”。“野路”被堵的那壹天,就是“夜路”消失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