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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分紅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分配利潤是公司股東最重要的權利,也是股東投資公司的目的。股東從公司分配的利潤稱為股息、紅利或紅利。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方可將剩余利潤分配給股東。這說明公司對股東的分紅必須以這個盈余為基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分配股利的原則是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但全體股東通過出資協議、章程或者其他方式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股利的,該約定具有法律效力,不論各股東出資比例如何,均按照約定分配股利。《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享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原則上應按其所持股份比例分配股利。但是,股東不得通過公司章程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股份公司章程規定紅利分配方式的,按其規定分配。如果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股利,是違反《公司法》的,股東應當返還分配給公司的利潤。公司向股東支付股利壹般有兩種方式,即現金支付和股份分配(也稱股利分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定采用哪種方式。現金支付和紅利分配可以同時使用,即股東的紅利壹部分以現金支付給股東,壹部分分配給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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