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國憲法,各州只能管理自己的事務,但州際商業活動則歸聯邦管轄。在美國立法的發展過程中,最高法院根據這壹規定做出了許多案例(例如,對於壹個歧視種族歧視的商業實體,根據這壹原則,判定這個商業實體從事州際經濟活動,屬於聯邦管轄,從而規避南方的各種種族歧視政策)。在美國的立法史上,雖然憲法限制了聯邦管轄權,但最高法院的判例壹直致力於擴大聯邦管轄權。
在刑法領域,如果壹個人在多個國家犯罪,根據行為地原則,理論上多個國家都有管轄權。但在實際操作中,起訴必須由壹個州的檢察機關提起,由該州的州法院依據該州法律進行審理,對於已經審理的行為“壹事不再罰”(其實中國的法律也是如此,多省犯罪只能在壹個省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