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能簡單地把法律等同於社會控制和糾紛解決的手段和工具。事實上,現代法律不僅具有工具的意義——工具的意義只是法律本質的外在表現,還具有壹種內在人文主義的價值負荷和精神意蘊,其中深刻地蘊含著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和旨趣:尊重和關愛人,以人的幸福生活為基本衡量標準,是人性的基本訴求。因此,它的真正功能是關心和尊重人的個性、人格尊嚴和人的價值,它存在於滿足和發展人的需要之中。它以人道主義為基礎和法律淵源,以人道主義為永恒的目標和追求。人文主義對法律既有描述意義,也有規範意義。這壹點,無論是用理性理論證明,還是用人類文明的歷史邏輯證明,都不難得出結論。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正確地指出“法律是人的自由的聖經”,進而“人的世界和人的關系才能回歸到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