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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法律的人文精神

按照通常的理解,在今天,現代法律已經成為並且應該成為維護現代人類社會秩序的壹種常規手段:解決糾紛,化解沖突,從而保證社會控制,維護社會秩序。同時,法律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人們能夠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普遍性及其社會意義:法律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與社會秩序共存。法律似乎是社會控制和糾紛解決的手段和工具,也是代表社會進步和文明的有效工具,被大眾普遍認可。

但不能簡單地把法律等同於社會控制和糾紛解決的手段和工具。事實上,現代法律不僅具有工具的意義——工具的意義只是法律本質的外在表現,還具有壹種內在人文主義的價值負荷和精神意蘊,其中深刻地蘊含著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和旨趣:尊重和關愛人,以人的幸福生活為基本衡量標準,是人性的基本訴求。因此,它的真正功能是關心和尊重人的個性、人格尊嚴和人的價值,它存在於滿足和發展人的需要之中。它以人道主義為基礎和法律淵源,以人道主義為永恒的目標和追求。人文主義對法律既有描述意義,也有規範意義。這壹點,無論是用理性理論證明,還是用人類文明的歷史邏輯證明,都不難得出結論。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正確地指出“法律是人的自由的聖經”,進而“人的世界和人的關系才能回歸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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