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但是沒有關於男生性侵的法律法規。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是指在違背婦女意誌的情況下,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罪是指猥褻不滿14周歲的兒童的行為。犯本罪的,按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重處罰,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猥褻兒童的,按照“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從重處罰。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威脅或者要挾被害人,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犯上述罪,數罪並罰。
《刑法》只將強奸罪的客體限定為女性,並沒有從法律上規制與男性的強迫性關系。根據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強奸”男性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奸罪。如果行為人將男方誤認為女方開始實施強奸,並完成了“強奸”,則不構成強奸罪。調查近幾年的案件,法院判決的大多是“故意傷害”。如果因為對象是男性而不能實施強奸,則以強奸未遂定罪。看當時的情況,如果是故意輕傷,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重傷的故意明顯,已經開始了重傷的行為。因意誌以外的原因未果的,以故意重傷(未遂)論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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