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這是近代實行憲政制度的國家所公認的,許多國家的憲法對此都有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序言明確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我國各族人民取得的成就,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五條還規定:“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1946日本國憲法規定:“本憲法為國家最高法律,壹切或部分違反其規定的法律、命令、詔令及其他有關國家事務的行為無效。”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 *同壹綱領,於1949年9月29日頒布,具有臨時憲法的作用。隨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制定,分為四個部分,都用相應的年號來區分。壹般默認憲法是最新版本,即1982年憲法的2018修訂版。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並通過了作為臨時憲法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同壹綱領》。1949年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法》,雖然不是真正的憲法,卻奠定了憲法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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