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上沒有斷絕血緣關系這壹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兩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和虛構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血親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是以子女的出生事實為基礎的,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解除,只能因父母與子女壹方死亡而終止。父母與子女之間本應是血親的關系,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而形成的事實上的撫養關系,是法律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系。虛構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因壹方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依法解除虛構血親而終止。收養關系解除的,養父母與養子女的親子關系自然解除。綜上所述,沒有血緣關系的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可以依法解除,但作為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不能通過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方式人為解除,只能因父母子女壹方死亡而終止。因此,斷絕親子關系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終止: (壹)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的;(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的;(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監護關系終止後被監護人仍需監護的,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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