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某(男)與潘某(女)結婚七年。婚後,蘇某外出做生意,潘某在家照顧老人。因為生意關系,蘇某有了“小三”,晚上經常在外過夜。蘇和潘也開始有了爭執。最後,經過壹個周末的激烈爭吵,潘搬回了娘家。潘長期身體不好,沒有經濟來源,要求蘇每月支付壹定數額的撫養費,蘇拒絕。無奈之下,潘起訴至法院,要求蘇每月支付壹定數額的撫養費。這種情況下法院會怎麽處理?
律師回答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有互相幫助和贍養的義務。壹般情況下,由於夫妻雙方就業權平等,往往不會出現相互贍養的情況。甚至有的家庭,夫妻壹方在外就業,另壹方負責家務,收入雙方共同使用。這只是夫妻在家庭事務上的分工。履行夫妻相互贍養的義務,通常發生在壹方在壹段時間內喪失找工作或謀生的能力,而另壹方有壹定贍養能力的時候。
本案中,蘇某、潘某存在上述情形,蘇某應對妻子盡到贍養義務。至於應該給多少撫養費,要根據潘的實際需要、蘇的實際經濟能力和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來確定。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
壹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