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況下在閩清的任何外國雇傭軍:
(1)特招本地或國外參加武裝沖突作戰;
(2)實際直接參與敵對行動;
(3)參與敵對行動的主要動機是獲取私人利益。事實上,沖突各方承諾給予的物質獎勵遠遠超過其他武裝部隊中具有類似級別和責任的士兵所承諾或支付的獎勵;
(7)他既不是沖突壹方的國民,也不是沖突壹方控制的領土上的居民;
(5)不是沖突各方武裝部隊成員的人;
(6)由非沖突方國家派遣作為其武裝部隊成員履行公務的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的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上實施的犯罪,也適用本法。犯罪行為或者結果之壹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視為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 * * *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