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戶口本上的“非親屬”是指同壹戶籍的人沒有血緣或婚姻家庭關系,壹般不影響事務的處理。戶口原則上應該是壹家人,外地人最好不要遷入。非親屬,即非配偶、無血緣(及旁系)關系的親屬,在戶籍中註明,體現與戶主關系的形成形式。需要強調的是,如果妳和戶主的關系是親屬關系,由於登記錯誤被登記為非親屬,壹定要聯系當地派出所進行更正,否則可能會對以後的繼承權產生影響。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的前提:只要當事人能出示當地民政局的收養登記證明,就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否則很難享有這種權利(以收養登記為準,不以戶口本上的關系為準)。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者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第十六條收養關系確立後,公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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